- 重磅:《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标准》即将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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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职业资格网发布关于《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标准(意见征求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11月6日前反馈。如今,征求意见时间已截止,这也预示着在不久将来,《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标准》就要来了。
附件
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
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
2020年10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术语..............................3
第三章职业道德与职业守则.....5
第四章职业环境.......................7
第五章职业活动与任务...........9
第六章职业知识.....................20
第七章职业技术.....................28
第八章职业工具、仪器设备...31
第九章职业技能.....................33
第十章职业能力评价..............39
第一章总则
1.0.1为加强对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的管理,提高人员素质,规范职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的职业教育培训、职业资格考试与评价、执业管理等活动。
1.0.3本标准所称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是指具备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从事公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人员。
1.0.4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按职业技术水平并根据从事项目监理的实际职务分别划分为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备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全面履行项目监理职责的管理者。
驻地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备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总监理工程师任命并授权,负责履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监理职责的管理者。
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经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驻地监理工程师任命并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字权的监理人员。
1.0.5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工作综合能力等级分别划分为一级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二级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三级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和四级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共四个等级。
一级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具有工程相关专业正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作为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负责过2项及2项以上高速公路、特大桥、大型枢纽立交桥或特长隧道等项目,从事公路工程监理工作15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知识、很强的职业技能和能力、丰富的工程监理经验。
二级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具有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作为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过2项及2项以上二级公路、大桥、互通立交桥或中、长隧道等以上等级项目,从事公路工程监理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知识、较强的职业技能和能力、较丰富的工程监理经验。
三级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具有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作为驻地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过二级公路以下、中小桥、普通立交桥或短隧道等项目,从事公路工程监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知识、初步的职业技能和能力、初步的工程监理经验。
四级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具有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取得交通运输工程(公路)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在公路工程项目上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二章术语
2.0.1知识
通过归纳、总结,认定正确、真实,可以指导解决公路工程领域内问题的理论、方法、公式、参数、经验等信息。
2.0.2技能
掌握并能运用公路工程监理所涉及经济、技术、管理、法律和公路工程专业等需要的技术能力。
2.0.3能力
通过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完成公路工程项目监理一项或者多项甚至整个项目的目标和任务所体现出来的综合素质。
2.0.4项目
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比如:一定时间和一定预算内等)具有专门组织和达到特定目标所进行相关公路工程的一次性任务或活动。具有一次性、目标性、制约性、生命周期性、独特性、不确定性等特征。
2.0.5公路工程项目
含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涵洞)工程、隧道工程、特大斜拉桥、特大悬索桥以及有关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机电工程、绿化工程、声屏障工程和收费站、服务区、管理中心、养护工区、房屋建筑等附属设施项目。
2.0.6公路分级
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及四级公路等五个技术等级。
2.0.7桥涵分类
分为:特大桥、大桥、中桥、小桥、涵洞等五类。
2.0.8隧道分类
分为:特长隧道、长隧道、中隧道、短隧道等四类。
2.0.9工程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指正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成绩优异高级工程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教授等。
第三章职业道德与职业守则
3.0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下列职业道德:
3.0.1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遵从“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勤奋刻苦、崇尚学习、务实创新、团结互助、诚信守约的良好品德。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3.0.2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热爱本职工作,具备服务意识,遵守工作纪律,廉洁自律,恪尽职守,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3.0.3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监理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各项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等,致力于公众的安全以及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0.4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具有职业荣誉感,积极维护职业尊严和名誉。妥善保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3.0.5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意识,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他人利益、部门利益、单位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
3.0.6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3.0.7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得与委托方或被监理方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不得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3.0.8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具有职业宣传意识,积极向公众介绍职业特征,提升职业的社会认知度。
3.1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遵守下列职业守则:
3.1.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遵循“公正、科学、诚信、自律”的原则,按照“严格监理,优质服务,科学公正,廉洁自律”的准则开展监理工作;
3.1.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1.3努力学习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3.1.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3.1.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3.1.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和施工方法;
3.1.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礼品;
3.1.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3.1.9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开展工作
第四章职业环境
4.0职业环境
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的职业环境包括法律法规环境、政策支持环境、技术保障环境、野外工作环境、室内作业环境、施工环境、职业健康与安全环境、数据应用环境、工具匹配环境、舆论导向环境、创新开拓环境、协调友好环境等。
4.0.1法律法规环境
我国或项目所在国家、地区的现行法律和法规环境。
4.0.2政策支持环境
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国家、地区有关产业、行业、土地、环境、注册工程师执业等政策环境。
4.0.3技术保障环境
公路工程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行业技术环境。
4.0.4野外工作环境
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对项目现场调查、工程测量、现场试验、现场巡视、旁站、检查、验收时处于的野外作业环境。
4.0.5室内作业环境
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在室内从事数据分析、验算、文件资料的审核、审批时处于的室内作业环境。
4.0.6施工管理环境
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解决技术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履行监理职责时处于的施工环境。
4.0.7职业健康与安全环境
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在室内、野外、施工现场等作业时处于不同的职业健康与安全环境。
4.0.8数据应用环境
气象、地质、水文与水利、测量、检查、监测、监控、试验、验收相关行业现行的基础性技术和数据标准等。
4.0.9工具匹配环境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社会平均先进的基本测量仪器、试验检测仪器、监测、监控设备、交通、通讯工具、计算工具、绘图工具、计算机(项目管理软件)和网络的技术工具等工具环境。
4.0.10舆论导向环境
当前所处的舆论环境对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心理和工作压力,对方案的审核、审批,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验收、评价等有较大影响。
4.0.11创新开拓环境
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所处的公司、部门的创新主体和集体效率以及创新行为所产生的协同作用。
4.0.12协调友好环境
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所处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检测单位、监测单位及当地政府部门、行业主管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审计单位等多单位和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对协调工作有较大影响。
第五章职业活动与任务
5.1一般规定
5.1.1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的职业活动可分为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以及合同事项管理、监理工地会议和监理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等。
5.1.2各项职业活动的工作成果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标准及合同的要求。
5.1.3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各阶段活动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交通经济、招标投标、工程造价、测量地勘、试验检测、质量安全环保管理等关联的技术服务、咨询管理、业主管理和政府监督职业活动关系密切,在各项职业活动中应与其他技术服务、咨询管理、业主管理和政府监督密切配合。
5.1.4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各阶段活动中应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建设业主单位、咨询服务单位、监理合作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做好文件报送、资料互提、成果汇报等有关活动。
5.2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5.2.1监理准备工作
5.2.1.1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编制监理计划,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单位批准。当工程监理实施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监理计划应及时修订。
5.2.1.2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分项工程,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编制专项监理细则,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监理过程中,监理细则应根据工程实际变化情况进行补充、修改。
5.2.1.3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有关技术标准、合同文件、监理计划和工程设计文件。当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差错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5.2.1.4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现场了解、核查施工环境和条件。
5.2.1.5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如实登记监理人员。
5.2.1.6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配备必要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建立工地试验室。
5.2.2监理工作
5.2.2.1总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批复。
5.2.2.2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并报建设单位。
5.2.2.3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进行初审,对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建立情况进行检查。
5.2.2.4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核查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人员、仪器设备和试验检测能力是否满足施工合同要求及工程施工管理需要,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5.2.2.5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参加设计交底,掌握工程设计意图、设计标准和要点,了解对施工质量、安全和环保控制的要求,澄清有关问题。
5.2.2.6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工程交桩,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原始基准点的复测结果进行核查和平行复测,监督施工单位在原始地面线未被扰动前测定地面线并对其测定结果进行必要的抽测,对工程量清单复核结果及土石方工程量计算资料进行核查。
5.2.2.7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准备、提交开工预付款担保后,按施工合同约定的金额签署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审批。
5.2.2.8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段开工前主持召开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质量、安全负责人,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及主要监理人员等参加的监理交底会,介绍监理计划的相关内容。
5.2.2.9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5.2.2.10总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合同段开工申请后,应对合同段的开工条件进行核查。具备开工条件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开工令,并报建设单位。
5.3施工阶段监理
5.3.1一般规定
5.3.1.1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部工程及主要分项工程开工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批复。
5.3.1.2在施工过程中,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施工合同执行情况和质量安全等保证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3.1.3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采取以巡视为主的方式进行施工现场监理,按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施工现场,对施工的主要工程每天不少于1次,并填写巡视记录。
5.3.1.4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旁站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旁站,对主要的关键项目进行检测见证,并填写旁站记录,签认检测见证结果。
5.3.2质量监理
5.3.2.1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测量放线数据和成果,对从基准点引出的工程控制桩的重点桩位应复测不少于30%,经复测不符合规定时应要求其重新测设。
5.3.2.2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原材料和混合料试验资料,对主要原材料独立取样进行平行试验,对主要混合料的配合比和路基填料的击实试验结果进行验证,审验合格、经批复后方可在工程上使用。
5.3.2.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检,并填写抽检记录。
5.3.2.4对施工单位外部采购和委托制作的主要工程构配件或设备,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核查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施工单位自检报告,进场后对关键项目进行抽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对在施工现场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到厂监督检验。
5.3.2.5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留存影像资料,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5.3.2.6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分项工程交工或中间交工验收申请后,应对施工单位的检验评定资料进行检查,组织施工单位在监理抽检、检测见证和隐蔽工程验收基础上进行质量评定,对评定合格的签发《分项工程(中间)交工证书》。
5.3.2.7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进行质量检验评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对单位工程和合同段进行质量评定。
5.3.2.8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不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施工合同约定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5.3.3安全监理
5.3.3.1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配置安全监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监理内容等。
5.3.3.2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同时审查应急预案、桥梁和隧道等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中需专家论证、审查的,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的情况。
5.3.3.3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核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以及施工机械设备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5.3.3.4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时,应签发监理指令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5.3.3.5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5.3.3.6分项工程交工验收时,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理未完成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发《分项工程(中间)交工证书》。
5.3.3.7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由专人负责建立安全监理台账,及时记录安全专项检查和巡视、旁站中涉及施工安全管理的情况、存在问题、监理指令及施工单位处理情况等。
5.3.4环保监理
5.3.4.1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是否按施工合同约定制定了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并检查施工单位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
5.3.4.2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依法取得树木砍伐许可,并按许可面积或数量进行砍伐;应督促施工单位依法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
5.3.4.3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违反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未按合同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停工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5.3.5费用监理
5.3.5.1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以质量合格、手续齐全且符合结构安全和环保要求作为计量支付的先决条件。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得支付。
5.3.5.2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在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时,计量支付项目应不重、不漏,数量应准确。
5.3.5.3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计量申请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计量。
5.3.5.4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支付申请后,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复核,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签发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5.3.5.5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建立计量支付台账,按月对计量支付数量与计划数量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明显差异时应提出调整建议,并报建设单位。
5.3.6进度监理
5.3.6.1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进行进度监理应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基础上以监督施工单位进度计划控制为主线进行。
5.3.6.2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进度计划,总体、月进度计划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批。
5.3.6.3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按月通过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比较进行分析评价,主要结论应写入监理月报。
5.3.6.4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进度计划需要调整时,应按有关规定重新审批。
5.4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5.4.1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图,应根据监理工作情况及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是否同意交工验收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5.4.2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按工程验收办法等规定完成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归集整理工程监理资料、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5.4.3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参加交工验收工作,协助建设单位检查施工合同执行情况,并接受对监理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
5.4.4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合同段交工结账单,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认合同段交工结账证书,报建设单位审批。
5.4.5在缺陷责任期,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遗留问题整改情况,应检查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缺陷要求施工单位修复,并调查缺陷产生的原因,确认责任和修复费用。
5.4.6在合同段缺陷责任期结束、收到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的终止缺陷责任申请后,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进行审查。对符合合同约定的,总监办应在规定期限内签发合同段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总结。
5.4.7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参加竣工验收工作,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和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
5.5合同事项管理
5.5.1总监理工程师应依法按规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合同进行审查,同意后报建设单位审批。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有转包、违法分包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纠正并报建设单位。
5.5.2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应按施工合同检查施工单位人员履约情况,重点检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及质量、安全和环保等现场管理人员到岗情况;应检查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约定,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满足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等要求。
5.5.3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工程停工及复工。
5.5.4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工程变更。
5.5.5总监理工程师应对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延期意向或事件进行现场调查,并应在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延期申请后,对延期原因和拟采取措施等进行审核并报建设单位。
5.5.6总监理工程师应受理施工单位提交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收集整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对索赔原因、费用测算等进行审核,编制费用索赔审核意见报告报建设单位。
5.5.7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核定价格调整和计日工。
5.5.8发生违约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进行调查分析、评估损失,提出处理意见。
5.5.9总监理工程师在处理争端时,应调查、收集相关资料,提出处理方案并进行协调。在施工合同争议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按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配合调查取证。
5.5.10施工合同解除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协商确定施工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款项,签发工程结账证书。
5.6监理工地会议
5.6.1一般规定
5.6.1.1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根据召开时间、会议内容及参加人员等,分别组织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工地例会和专题会议等。工地例会及专题会议可采用视频会议形式。
5.6.1.2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应由各参加单位签认。会议决定执行的有关事项,应按规定的监理程序办理。
5.6.2第一次工地会议
5.6.2.1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召开,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
5.6.2.2会议上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说明监理工作准备情况,主要监理程序、质量和安全事故报告程序、文件往来程序和工地例会等要求。
5.6.2.3总监理工程师应进行会议总结,明确施工准备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要求。具备开工条件的,可下达工程开工令。
5.6.3工地例会
5.6.3.1工地例会应由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主持,宜每月召开一次,建设单位代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参加。
5.6.3.2会议上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并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和合同事项等情况进行讨论,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并确定下一步工作安排。
5.6.4专题会议
5.6.4.1专题会议可由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主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代表及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5.6.4.2会议上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针对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和合同事项等方面的重点、难点及需要协调的问题等组织与会人员进行讨论,提出解决方案并形成意见。
5.7监理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移交
5.7.1一般规定
5.7.1.1监理资料应包括监理管理文件、质量监理文件、安全监理文件、环保监理文件、费用与进度监理文件、合同事项管理文件,以及监理日志、巡视记录、旁站记录、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等其他监理文件和影像资料。
5.7.1.2监理资料应齐全、真实、准确、完整。
5.7.1.3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建立健全监理资料管理制度,宜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
5.7.1.4监理日志应认真填写,并应经驻地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巡视记录应经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
5.7.1.5监理人员必须认真记录自身的监理日记,作为监理资料原始记录应留存备查,也可作为抽检资料的朔源记录。
5.7.1.6监理资料可采用电子资料和电子签章打印。
5.7.2收集、整理、归档、移交
5.7.2.1监理资料应随监理过程及时归集,系统化排列,按规定组卷、编列案卷目录。
5.7.2.2监理档案应妥善存放和保管,按时移交建设单位。
5.7.2.3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对未列入监理